鼓勵企業(yè)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公務員考錄、事業(yè)單位招聘可將志愿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目前,北京市民政局會同市人大社會委工作機構、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市司法局、首都文明辦和團市委等相關部門起草的《北京市志愿服務促進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正在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志愿服務是社會進步的“策動力”。志愿服務,一方面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另一方面是推動社會進步的有效、可靠、持久的動力,尤其是,這種動力是源源不斷的、高質量的、可持續(xù)的。在全民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戰(zhàn)斗中,廣大志愿者以其專業(yè)性、知識性,開展深入的志愿服務,起到了積極而又著有成效的作用,很多是不可取代的。
志愿精神是社會進步的“正能量”。如何利用好、發(fā)揮好、釋放好志愿服務的“正能量”,是一門大學問,需要大智慧。有人提出,志愿服務作為一項社會化活動,光憑志愿者的主觀能動性是遠遠不夠的,必須以機制建設來保障志愿精神在我們的社會中薪火相傳,生生不息。還有人提出,應該盡快把規(guī)范、細化志愿服務的權利和義務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因為志愿服務是一項越保障越規(guī)范就做得越好的事業(yè)。
讓志愿服務在法治護航下前進。以立法的形式優(yōu)待志愿者,可以“更好發(fā)揮法治固根本、穩(wěn)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優(yōu)待志愿者與激勵志愿服務,一方面需要不斷的創(chuàng)新實踐,“點上開花”,讓志愿服務更加豐富多彩;另一方面也需要適時立法,將普適性的優(yōu)待措施“固定下來”,其保障作用與激勵功能將會更持久發(fā)揮,此為“面上結果”。這樣的“點面結合”,更有利于志愿服務始終充滿生機,有利于志愿精神永葆青春活力。
讓志愿服務“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正義”。志愿服務是奉獻之舉,也是正義之舉。以立法等形式明確與細化志愿服務的責權利,有利于發(fā)揮好志愿服務的“時度效”,更好地實現專業(yè)服務、精準服務、有效服務。同時,全面依法治國也要求志愿服務必須踏上法治軌道,既是一種保駕護航,又是一種“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志愿正義”。(王旭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