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被告人陳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判處被告人吳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4月7日9時,一場特殊的庭審——陳某某、吳某某、張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和縣歷陽鎮(zhèn)金河口社區(qū)舉行。本案由和縣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綜合審判庭)庭長程政擔任審判長,和縣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社區(qū)工作人員及漁民代表旁聽了庭審。
據了解,2020年7月初的一天,居住在和縣姥橋鎮(zhèn)姥橋社區(qū)的陳某某、吳某某在姥橋鎮(zhèn)鄭蒲村東側長江邊,將15條“地籠網”投放至長江中,進行非法捕撈。7月8日凌晨3時左右,陳某某、吳某某收網起獲江蝦,并電話聯(lián)系魚販張某某到江邊等候收購江蝦,被巡查民警當場抓獲。經鑒定,三人在長江流域禁漁區(qū)、禁漁期捕獲的江蝦系非法捕撈,價值人民幣271元。
庭審現(xiàn)場,刑事部分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就被告人陳某某、吳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等進行舉證,先后出示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勘驗、辨認筆錄等,充分論證被告人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法庭辯論階段,公益訴訟起訴人闡釋了被告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被告人對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自愿認罪自罰,并對之前非法捕撈的行為表示了懊悔。
經過一個多小時的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吳某某、張某某在長江禁漁期間使用禁用的捕撈工具非法捕撈,對長江流域的生態(tài)環(huán)境造成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生態(tài)破壞侵權責任,構成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吳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責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陳某某、吳某某、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承擔漁業(yè)資源損失的恢復費用1084元,承擔本案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鑒定費500元。
“我們走進社區(qū)開展現(xiàn)場庭審,就是要更好地宣傳長江禁捕政策,打擊犯罪,教育群眾。”和縣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綜合審判庭)庭長程政表示,下一步,和縣法院還將走進鄭蒲港等地,繼續(xù)開展現(xiàn)場庭審活動。
記者 黃瑩 通訊員 徐婷婷